近日,为从根子上破解农村牧区垃圾治理难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若干措施》,提出到2030年底前,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健全,全区实现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嘎查村比例稳定保持在95%以上,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措施要求,针对长期遗留、隐蔽性强的积存垃圾,在全区开展拉网式大排查,重点聚焦道路边坡、河道沟渠、洼地坑塘、林地草地等容易积存垃圾的地方,全面摸清底数、建立问题清单,逐点位清理整治,2026年底前完成全部积存垃圾清运处置,实现动态清零。
据央视财经此前报道,内蒙古个别乡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医疗废弃物随处堆放。
在巴彦淖尔市临铁村,央视财经调查发现,工作人员收集垃圾后,并未转运至正规处置场所,而是悄悄驶入偏僻路段,将垃圾就地露天倾倒、简易掩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厨余废弃物混杂堆积,垃圾渗滤液发黑发臭,随处可见露天焚烧痕迹,场地未采取防渗防污染措施。
随后该媒体赶赴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旗下营镇,发现高速沿线河道两岸垃圾散落遍地,与周边自然环境形成巨大反差。多处深达十米的天然沟壕,已经被当作垃圾填埋坑,建筑杂物、生活垃圾露天堆砌,无防渗、无治理;河道滩地更是被人为覆土填埋垃圾,薄薄一层浮土之下,各类废弃物依然清晰可见。
在赤峰市牛家营子镇,划定的坡耕地农田保护区内,一道三十米深的天然沟壑,常年收纳全镇及周边片区生活垃圾,绵延长度达一百六十多米,垃圾体量远超百吨,仅靠表层覆土简单掩盖。
针对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此次发布的《若干措施》从存量清理、分类处置、收运机制、处置模式、设施建设、严格监管、资金保障、责任落实八个方面作出系统部署。
(一)限期清理存量垃圾。针对长期遗留、隐蔽性强的积存垃圾,在全区开展拉网式大排查,重点聚焦道路边坡、河道沟渠、洼地坑塘、林地草地等容易积存垃圾的地方,全面摸清底数、建立问题清单,逐点位清理整治,2026年底前完成全部积存垃圾清运处置,实现动态清零。坚持清理与管控并重,在集中整治基础上建立常态化巡查,严防清理完成后垃圾反弹回潮,从源头遏制新增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二)积极推进分类处置。坚持简便易行、贴合农牧民生产生活习惯,对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实行分类管控。生活垃圾方面,推进煤渣、灰土等惰性垃圾就地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易腐垃圾堆肥沤肥就地利用,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置。农牧业生产废弃物方面,开展农膜、农药包装回收处置行动,推动畜禽粪污、秸秆等多元化利用。建筑垃圾方面,推进建筑垃圾堆放点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分离设置,引导就近消纳和再利用。
(三)不断完善收运机制。结合苏木乡镇、嘎查村人口分布、居住分散程度,科学配置转运车辆、保洁队伍,配齐压缩站、中转站(房)等硬件设施,全面提升苏木乡镇清运能力。根据各嘎查村人口密度和垃圾产生量科学确定清运频次,每周至少对所辖嘎查村垃圾集中转运1—2次,人口集中嘎查村可适度提高转运频次。同时,强化日常监管,推广视频监控、群众随手拍、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多渠道监督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违规倾倒、转运不及时等问题。同时鼓励将环境卫生管护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农牧民落实房前屋后 “门前三包”,发挥群众自治作用。
(四)科学选择处理模式。充分尊重我区地域辽阔、嘎查村间距大、部分边境牧区运距极长的客观实际,不搞 “一刀切”,按照运距边界划分三类处置模式,降低治理成本。能够被盟市、旗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场覆盖的,采用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距离较远的,采用苏木乡镇集中处理模式;运距超过70公里或运输时间超过1.5小时的偏远嘎查村,因地制宜就地就近利用或妥善处理。
(五)加强处理设施建设。在终端处理设施方面,鼓励跨旗县、跨苏木乡镇共建共享终端处置设施,打破行政边界约束,提高设施利用效率。理顺焚烧厂、填埋场功能定位,推动传统填埋场转型为兜底保障处置场所。人口稀疏、运距较长的地区,可规范建设小型分散式高温焚烧设施。同步强化存量设施整治提升,对简易填埋场、低温小型焚烧设施、拟封场填埋场开展排查评估,分类实施整改、提标改造、关停封场,消除老旧设施环境风险,杜绝不合格设施带病运行。
(六)严厉查处违规行为。把城郊结合部、城乡交界地带作为源头管控重点,严防城镇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向农村牧区非法偷运倾倒。建立跨盟市联防联治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跨区域转移备案审批制度,破解跨区域垃圾违法倾倒监管难题。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从严查处随意倾倒、露天堆放、沿途抛撒、露天焚烧、违规转运垃圾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处置垃圾的责任主体开展全过程追责问责,相关信息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多方保障运维经费。加强对苏木乡镇、嘎查村级环卫设施更新维修、垃圾转运处置、保洁人员工资、环境整治提升等工作的统筹和保障。在资金来源上,探索建立农牧民合理付费、嘎查村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维管护经费保障制度,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第三方机构参与。压实盟市、旗县主体责任,要求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运维管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结合各地财力差异,通过转移支付实施分类分级支持,破解 “重建设、轻运维” 资金瓶颈。
(八)全面压实治理责任。明确层级责任链条: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职责,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逐级压实苏木乡镇属地责任、嘎查村直接管护责任,推动各层级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强化考核督导约束,将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纳入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作为评价地方乡村建设成效重要指标。对工作推进滞后、整改落实不力的地区,按程序移送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内蒙古自治区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持续加大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力度,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到2030年底前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健全,全区实现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嘎查村比例稳定保持在95%以上,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得到妥善处理的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限期清零存量积存垃圾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牧区存量垃圾拉网式大排查,聚焦道路边坡、河道沟渠、洼地坑塘、林地草地等重点区域,全面摸清积存垃圾位置、体量、类别,建立问题清单,逐点位开展清理整治,2026年底前完成全部积存垃圾清运处置,实现动态清零。住房城乡建设、农牧、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长效巡查机制,常态化开展抽查核查,坚决杜绝清理后垃圾复堆反弹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统筹推进垃圾分类处置
落实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分类管控要求。稳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重点推进煤渣、灰土等惰性垃圾在嘎查村内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易腐垃圾堆肥沤肥就地利用,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置。加强农牧业生产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开展农膜、农药包装回收处置行动,推动畜禽粪污、秸秆等多元化利用,从源头减少农牧业生产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链条。推进建筑垃圾堆放点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分离设置,引导农牧户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堆放点,鼓励用于嘎查村内道路、基础回填等村庄建设,提高就近消纳和再利用水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垃圾收集转运机制
科学规划转运设施,因地制宜配备转运车辆和保洁人员,配齐压缩站、中转站(房)等硬件,提升苏木乡镇清运能力。常态化开展垃圾收集转运,根据各嘎查村人口密度和垃圾产生量科学确定清运频次,每周至少对所辖嘎查村垃圾集中转运1—2次。强化日常监管,推广视频监控、群众随手拍、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多渠道监督机制,确保及时发现违规倾倒垃圾、转运垃圾不及时等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科学选择收运处置模式
根据集聚发展类、稳定发展类、守边戍边类、整合发展类嘎查村不同特点,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收运处置模式。盟市、旗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场能够覆盖的嘎查村,可采用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距离盟市、旗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场较远的嘎查村,可采用苏木乡镇集中处理模式;运距超过70公里或运输时间超过1.5小时的偏远村嘎查村,因地制宜就地就近利用或妥善处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五、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科学布局和配置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鼓励跨旗县(市、区)、跨苏木乡镇共建共享。优化焚烧厂与填埋场的处置衔接,推动传统填埋场转为兜底保障处置场所。人口稀疏、运距较长的苏木乡镇、嘎查村,规范建设小型分散式高温焚烧设施。加大对简易填埋场、低温小型焚烧设施、拟封场填埋场等存量设施的整治和改造力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厉查处违规倾倒行为
以城郊结合地区为重点,加强源头管控,严防城镇建筑垃圾向农村牧区偷运倾倒。建立跨盟市联防联治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跨区域转移备案审批流程。深化行刑衔接,从严查处随意倾倒、露天堆放、沿途抛撒、露天焚烧、违规转运垃圾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处置垃圾的责任主体开展全过程追责问责,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共享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收运处置资金保障
加强对苏木乡镇、嘎查村级环卫设施更新维修、垃圾转运处置、保洁人员工资、农村牧区环境整治提升等工作的统筹和保障。探索建立农牧民合理付费、嘎查村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维管护经费保障制度,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第三方机构参与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运维管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自治区根据各地区财力情况通过转移支付分类分级予以支持。(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压紧压实垃圾治理责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压实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工作责任。将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推进滞后、整改不力的,按程序移送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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