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文县四季堂大药房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21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修文县四季堂大药房销售假药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修文县公安局。2026年1月7日,收到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修检刑行意〔2026〕2号),意见书载明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同日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经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14日开展调查、取证,查明修文县四季堂大药房销售中药伟哥、中医世家壮阳丹两种药品,经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当事人以10元/盒的购进价购进中药伟哥、中医世家壮阳丹共254盒,截至2025年6月18日,以25元/盒的销售价销售中药伟哥116盒,以30元/盒的销售价销售中医世家壮阳丹88盒,违法所得合计5540元,货值金额合计693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给予没收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开阳县开阳龙港大药房宅吉分店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县医疗保障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开阳龙港大药房宅吉分店进行核查。经查,该药店质量负责人刘娟以个人及亲友名义,从网上零售药店(沈阳御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购买麝香保心丸共24盒,单价24.99元/盒。其中部分自用,剩余17盒入库药店销售管理系统后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15盒,剩余2盒被查获。该药店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采购随货同行单及发票,供货方不具备向零售药店销售药品的资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剩余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南明区穆显文药品店无证经营中草药品、销售毒性中药材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13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明区穆显文药品店内有制川乌,何首乌,麻黄,生半夏,熟地黄。经查,当事人有合法营业执照,但并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产品均是从关岭花江集市购进,一直未销售,5种产品货值金额共33.97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对当事人经营麻黄草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将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经营毒性中药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没收检查发现的中药材,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4、云岩区贵阳云岩荣光全胜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13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阳云岩荣光全胜医院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二层住院部护士站操作台抽屉内发现10瓶药品“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生产日期2023年6月6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在其单位急救车高危药品专柜中发现3支药品“盐酸氯丙嗪注射液”,生产日期2022年8月4日,有效期至2025年8月3日。以上药品均超过有效期,与有效期内药品混放且无过期标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过期药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5、乌当区贵州养天和福安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百九十八分店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5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2026年贵阳市贵安新区药品零售环节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贵州养天和福安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百九十八分店药师未在岗,未挂牌告知,由该店普通店员登陆药师“580快诊互联网医院平台”账号,代替药师审方,并销售处方药,截至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共销售6盒处方药;当事人药师未对处方实际审核,药师对处方的审核权限控制不到位,非药师本人使用药师电子签名随意实施处方审核工作,且为2年内同一性质、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重复违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药师未在岗时,未挂牌告知,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责任编辑/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