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郑仍胜因涉及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瞭望的海事违法行为,被张家港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内容为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相关处罚决定已于2026年9月3日正式生效,该处罚记录将纳入其海事领域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对其后续参与内河航运相关作业活动的信用评估产生直接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被处罚人) | 郑仍胜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426*******7750 |
| 违法案由 | 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022040310-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03 |
| 作出处罚机关 | 张家港海事局 |
本次海事局公开的处罚信息中,被处罚人为郑仍胜,涉及的违法案由为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22040310-1-1,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其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426*******7750,本次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9月3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张家港海事局。海事部门通过常态化公示航运相关违法处罚信息,进一步强化内河航行安全规则的警示效应,督促各类航运参与者严格落实航行安全操作规范,防范内河通航安全风险。
事件点评
本次张家港海事局对船员郑仍胜的违规航行处罚,是内河交通安全监管的常规执法动作,警示航运从业者必须严格落实安全航速、规范瞭望的航行要求,相关主体可对照法规排查航行操作隐患,规避同类合规风险,保障内河航运作业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