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定融“拆分信托受益权”,法院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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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 22:54:42

近日,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起涉 “坤瑞270号单一财产权信托” 的收益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王某、杨某甲、卜某三名投资者的上诉请求全部被驳回,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据信托圈内人了解,坤瑞270号单一财产权信托”是国民信托的通道产品,底层投向某城投公司,由单一机构客户认购,再通过拆分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向自然人投资者募集资金,是金交所定融叫停后城投定融产品的变种模式。

01

法院判决:合同利息无效

三起案件交易结构是:某甲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其持有的 “坤瑞270号单一财产权信托” 收益权拆分为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分别转让给三名自然人投资者。(因判决书只有三人,不代表仅拆分给了这三人,大多数人没有起诉)

双方约定对应回购溢价率为9%至10%,产品期限约1年,到期日集中在2024年7 月至9月;若转让方逾期支付回购价款,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折合年化约 18.25%)支付违约金,某乙公司为全部债务提供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

产品到期后,某甲公司未能按约定一次性兑付全部回购款,仅自2024年9月起陆续分期偿还部分本金。三名投资者遂向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转让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及全额律师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标准显著高于投资者实际遭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将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35%法院按照先抵扣回购溢价款、再抵扣违约金、剩余部分冲抵本金的顺序,逐笔核算已还款项后,认定某甲公司尚欠三名投资者的转让价款本金分别约为39.54万元、48.01万元、93.15万元。对于投资者主张的律师费,因相关费用涵盖一审、二审全程,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复杂度、律师实际工作量,酌情支持4000元至7000元不等。

三名投资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应按9%至9.5%的年利率计算违约金,并参照《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全额支持律师费。

丽江中院二审审理认为,9%至9.5%是双方约定的回购溢价率,并非违约金计算标准;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明显过高,一审以一年期 LPR 作为资金占用损失的核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关于律师费,该系列案件事实清晰、法律关系争议不大,一审酌情认定的金额属于司法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并无不当。

此外,针对某甲公司提出的 “一审漏判已付利息” 的抗辩,因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且事项仅涉及双方私益、不涉及公共利益,二审依法不予审查。

最终,丽江中院对三起案件统一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的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自行负担。

02

拆分信托受益权:城投定融的变种

涉案的信托收益权拆分转让模式,并非孤立的商业安排,而是城投平台融资渠道迭代的产物。

信托圈内人了解到,“坤瑞270号单一财产权信托”是国民信托的通道产品,底层投向某城投公司,由单一机构客户认购,再通过拆分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向自然人投资者募集资金,是金交所定融叫停后城投定融产品的变种模式。

早期城投平台多通过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定融产品,面向民间投资者募集资金。随着监管部门对金交所非标融资的清理整顿,该类产品逐步被叫停,城投融资中介开始寻找新的替代路径,拆分单一信托受益权便是这一阶段出现的典型模式。

其具体操作逻辑为城投平台或其关联方作为委托人,认购信托公司发行的大额单一财产权信托,再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拆分为数十万至百万级的小额份额,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向普通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同时约定到期溢价回购,并由第三方主体提供连带担保。

该模式借助信托产品的金融牌照属性,变相突破了合格投资者门槛,将原本面向机构与高净值人群的信托产品,拆解为普通投资者可参与的小额理财标的,本质仍是城投主体的隐性融资。

2023年11月,国民信托发布公告称: “近期我司收到财产权信托涉及违规操作的投诉:个别委托人私下拆分信托受益权/收益权,并通过非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签订《委托认购协议》,变相募集资金”,明确此类拆分转让行为系委托人及第三方机构的自主行为,与信托公司无关,提醒投资者警惕相关风险。《突发!某信托公司发布风险提示函:拆分信托受益权!

由于拆分信托受益权模式涉嫌违规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变相开展公开募集,随着监管规范收紧,该模式逐步退出主流视野,城投融资又开始转向债权拍卖等更新的操作模式。

司法实践显示,法院普遍认可此类收益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效力,但会对明显过高的违约金、超额律师费主张进行司法调整。投资者的兑付保障核心依赖转让方的回购能力与担保方的偿付能力,而非信托产品本身的底层资产与信托公司信用。

信托圈内人士提示,此类非标准化场外转让产品信息透明度低、合规风险高,投资者切勿仅以 “信托” 字样盲目决策,需充分核查转让主体资质与底层资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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