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大市监处罚〔2026〕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连坤盛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两款即食海产调味食品抽检检出柠檬黄超标,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已经受过一次行政处罚,最终被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理。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市监处罚〔2026〕229号 |
| 当事人名称 | 大连坤盛达食品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25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起源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抽检不合格结果后依法启动立案调查,查清了大连坤盛达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大连坤盛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款产品抽检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27日、规格400g/袋的香辣海白菜,以及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3日、规格400g/袋的海藻沙拉,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柠檬黄允许添加量为0.1g/kg,该两款产品的柠檬黄检测值为0.158g/kg,超出允许添加量0.058g/kg。
经调查统计,涉案两款产品各生产106袋,其中各出厂检验3袋、留样3袋(留样已销毁),各销售100袋,销售单价均为4元/袋。两款产品合计货值金额848元,违法所得共计800元。此外查明,大连坤盛达食品有限公司曾在2025年11月12日因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本次属于一年内第二次发生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8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核查处置系统受领本次抽检不合格任务。同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大连坤盛达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检和异议须知以及行政检查通知书。
2026年6月29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本案立案;同年7月8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开展询问调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销售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出厂检验报告、添加剂供应商资质证明等材料,主动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排查不合格原因并完成工艺整改,同时提供了自身负债情况材料证明经营困难。案件调查完成后,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大连坤盛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食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对其作出处罚。
针对裁量情节,由于当事人一年内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符合从重处罚情形;但同时当事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本次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因经营负债生活确有困难,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综合考量后,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最终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罚没款合计5800元整,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天眼查数据显示,大连坤盛达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7月29日,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所属行业为食品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工业区姚北路176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王晓东 | 70% | 210万元人民币 | 2046年7月26日 |
| 王超 | 30% | 90万元人民币 | 2046年7月26日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大连坤盛达食品未吸取此前同类违法教训,食品添加剂使用管控存在明显疏漏,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虽本次违法情节较轻且企业配合整改,但一年内两次同类违规,既损害自身品牌信誉,也警示小型食品企业必须筑牢生产规范防线,严守食品安全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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