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对象
小型非营运民用车辆
管理规定
(一)停放时间。社会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开放时段停放,不得超时滞留影响单位正常工作和公务活动。签约车辆不得长时间闲置车位。
(二)停放区域。社会车辆应当在停车区域内规范停放,听从现场人员管理。若停车场有划分共享区域,必须严格按照指定共享车位停放,不得停放其他区域。
(三)停车缴费。社会车辆离场时应当按照公告的收费标准自觉付费。
若不遵守上述规定,将禁止再次进入停车或解约。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泊位
错时对外开放共享信息公告表
编辑:陈佳卉
审核:林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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