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因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持股5%以上股东吴启权名下合计3703.52万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用于清偿对应债务。本次股份处置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也不会对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据公告披露,本次执行对应的案件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吴启权、珠海市运泰利电子有限公司等主体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相关公证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针对部分涉案股票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法院暂停处置存在争议的股份,最终确定继续执行吴启权名下37035220股长园集团(维权)股票。
本次司法处置的定价及拍卖安排已明确相关规则,具体细节如下:
| 处置环节 | 定价规则 |
|---|---|
| 处置参考价 | 拍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价乘以对应股数 |
| 第一次拍卖起拍价 | 不低于财产处置参考价的70% |
| 第二次拍卖起拍价 | 第一次拍卖流拍后,起拍价不低于第一次流拍价的80% |
| 变卖起拍价 | 第二次拍卖流拍后,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作为变卖起拍价 |
公告同时显示,因本次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南山法院已依法对《执行裁定书》及《参考价定价结果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
从股权结构来看,截至公告披露日,吴启权合计持有长园集团1.06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02%,本次拟处置的股份占其持股总量的比例约为35%。长园集团明确表示,目前公司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东部分股份被强制执行不会引发公司控制权变动,也不会对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出具的正式《拍卖告知书》,后续将持续跟进本次执行事项的全部进展,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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