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2026年“守护消费”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近年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价格违法、食品安全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01
案例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枝特区日用杂品公司销售不合格组合烟花案
2026年2月9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产品质量抽检报告,查实当事人销售的 100 发 “祥瑞满庭” 组合烟花引燃装置、结构材质不符合 GB 19593-2015 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场查封库存不合格烟花106箱,涉案货值金额7544 元,无违法所得。
经查,当事人一年内曾因同类质量违法被处罚,属于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工业产品违法行为。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组合烟花,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毕节市七星关区灵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2026 年 2 月 27 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七星关区灵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营的组合烟花进行抽检,并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经营的 “和焰 128” 组合烟花结构与材料不符合 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2026 年 1 月从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组合烟花 450 件,以 104 元 / 件的价格批发销售 30 件,货值金额 46800 元,违法所得 1020 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作出没收不合格组合烟花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仁怀市博俊酒店用品店销售抽检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5 年 11 月 17 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仁怀市博俊酒店用品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监督抽检。报告显示,该批次家用燃气灶具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依据《遵义市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9日在贵阳众鑫炉具店(营业执照名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兴德酒店用品店)以45元/台的价格采购了2台规格型号为JZY-BD 、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4日,生产厂家为佛山市贵达乐电器有限公司的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当事人进购的2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1台作为抽样产品销售给了抽样人员,还有1台备样产品由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购买送至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复检,销售给抽样人员的燃气灶具价格为80元,备样产品销售价格为80元。上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货值金额为160元,违法所得为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作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开阳县源丰油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6 年 3 月 4 日,开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确认当事人销售的 0 号(Ⅵ)车用柴油闭口闪点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涉案油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 131140.75 元,违法所得 12330.23 元,当事人初次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主动召回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开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5
案例五: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顺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5 年 10 月 24 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抽检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长顺县某加油站销售的 0 号(Ⅵ)车用柴油闭口闪点未达到国家标准,涉案 10 吨柴油已全部售罄,货值金额 83751.48 元,违法所得 12551.48 元,当事人初次违法,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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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七星关区湘蓝夹心板厂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案
2025年7月14日,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七星关区湘蓝夹心板厂生产的建筑夹芯板开展监督抽检,检验判定产品粘结强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板材150块,库存不合格板材68块,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货值金额42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夹芯板,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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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铜仁市思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思南县思唐镇爱玛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标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2月4日,思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转办线索,对思南县思唐镇爱玛电动车经营部开展检查,查获5辆无3C认证、鞍座长度超出国家标准限值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无出厂合格证明,系当事人从流动货车推销人员处低价购进,货值4500元,未对外售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8
案例八:铜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仁市碧江区军哥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执法人员核查发现,铜仁市碧江区军哥电动车行销售的5辆电动自行车电压、鞍座长度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车辆从二手车贩子处购进,无进货票据及供货商信息,货值金额9350元;当事人已主动退还全部购车款,消除安全风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铜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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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毕节市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沙县九号电动车行销售未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4月13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例行检查,发现金沙县九号电动车行代售一台电动自行车私自加装防护栏,车辆实物与CCC认证合格证图示不一致,当事人未核对车辆认证信息,无进货台账。案件办理期间,当事人主动拆除加装部件完成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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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仁怀市博俊酒店用品店销售抽检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5年11月17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仁怀市博俊酒店用品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抽检,判定产品热负荷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当事人购进2台不合格灶具,全部作为抽检样品售出,货值160元,违法所得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人身安全国家标准燃气器具的违法行为。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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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铜仁市石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恒通科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虚假维保电梯案
2025年9月10日,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医院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使用的电梯,2025年4月24日至7月20日之间的维保记录管理人员均未签字。为查明真相,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涉案电梯最近一次维保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清楚显示:贵州恒通科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周某2025年9月2日10时0分29秒扫NFC码签到,10时0分59秒离开电梯,并未正常开展电梯维保作业,涉嫌虚假维保。
查实,贵州恒通科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石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编辑:吴艺舟
审核:侯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