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2日,深圳证监局发布针对腾邦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决定书,直指公司债券发行人腾邦集团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其董事长、总经理钟百胜未能保证公司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行为已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钟百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决定书同时明确了相关救济渠道:如钟百胜对本次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涉及的核心相关信息如下:
| 涉及主体 | 违规事由 | 监管措施 | 作出监管决定的机构 | 决定日期 |
|---|---|---|---|---|
| 钟百胜(腾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 未能保证腾邦集团及时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出具警示函 | 深圳证监局 | 2026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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