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新法司法实践“第一案”落地浙江省衢州市,是一起底商噪声侵扰楼上住户的民事侵权纠纷。
这起看似寻常的邻里纠纷,为何能成为“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第一案”?
公平公正解决公众身边的环境“烦心事”
原告章女士系涉案被告一楼水产商铺相邻的二楼住户。一楼水产商铺为经营所需,在店内布设多排鱼池并安装多台抽水泵和增氧泵,相关设备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运转,持续产生低频振动噪声,并经由建筑楼板向上传导,夜间尤为明显,造成章女士睡眠严重受损。2026年3月,章女士因睡眠障碍前往医院就医。此后,章女士多次与商铺经营者协商,但未能有效解决噪声问题。不堪其扰的章女士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楼水产商铺拆除供氧电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噪声案件成为“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第一案”,并非偶然。事实上,噪声污染已成为公众最关心的环境问题。
《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6)》显示,2025年,噪声投诉举报占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投诉量的54.0%。
同时,噪声投诉总量较2024年增加93.8万件,持续高位运行。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最多、占比最高”,全年约500.2万件,占总量的73.2%,较2024年上升2.0个百分点。
此外,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介绍,当前环境民事案件数量上升,噪声污染案件数量占比依旧稳居首位。
把噪声类案件作为“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第一案”,事实上有极强的示范价值。
噪声污染与公众关联性大,广场舞喇叭、商铺风机、电梯振动、餐饮设备低频传导,是每一个城市居民都有可能遭遇的现实困扰。生态环境法典不只守护大美山河,同样聚焦小切口,解决群众“家门口”的烦心事。
噪声污染虽是小微污染,但它关系的是生态环境获得感这件大事。把这样一起“家门口的环境官司”作为法典的司法开篇,直观传递一个信号,法典守护每一个公民的环境权益。
在“住户安宁”与“商户生存”间寻找法治平衡点
这起案件的判决,同样具有典型意义。判决被告限期进行降噪、减振整改,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拆除相关设备的诉求。
这一判决同时回答了两个问题,如何为受扰居民守住环境红线,又为经营者留出生机。
判决中给出了明确的指引,按照经济效益原则以及损害最小化原则,既做环境红线的守护者,也做合法市场经营主体的护航者。
居民应享有宁静居住环境,商户也应享有合法经营的权利。如果简单判决关停商铺,固然能够彻底消除噪声侵扰,但会直接终结经营者的正常生意,造成经营投入沉没、员工就业受损,带来过度的社会经济损耗;倘若仅仅支持住户索赔,不要求源头整改,则损害会持续发生,住户的居住权益无法得到根本性救济。
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固对此案的点评,该案作为“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第一案”,裁判结果平衡了经营发展与百姓安居,是见证生态环境权益保障迈入法典化时代的司法实践。
从“唯数值论”到“实质损害导向”的法治进阶
本案被冠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第一案”之名,也在于其确立了具有标杆意义的裁判规则。
事实上,在以往的很多涉噪声污染纠纷案中,“达标却扰民”的问题普遍存在。
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居民区的噪声标准在45分贝—55分贝之间。但在现实中,噪声污染纠纷往往具有多发性、持续性、反复性等特征,叠加不同人群敏感程度差异及监管主体分散等现实问题,大幅提升了纠纷调处与治理难度。
对于这类问题,很多地方的解决方法是反复沟通调解。如此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某商场楼顶的空调外机运行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多次调解才解决相关难题。
再比如,广东省深圳市为破解噪声评价方法与市民实际感受脱节的难题,构建噪声“烦恼度”智能监测网络,通过40个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子站、心理声学模型与大数据分析,弥补纯物理参数监测的局限性。
这些方法虽然有效,但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支撑。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公共场所噪声作出明确规范,但多以倡导、约束为主,存在“有规定、无罚则”的短板。
针对噪声污染问题,生态环境法典第七分编专门设置了噪声污染防治章节,明确不同场景下的噪声限值与惩戒措施。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明确,噪声污染是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针对“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第一案”的商铺抽水泵噪声问题,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指出,“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第一案”楼下水产商铺抽水泵、增氧泵24小时运转,噪声监测并未严重超标,但低频振动顺着楼板向上传导,已经造成楼上住户确诊睡眠障碍。
承办本案的法官吴正对此也明确了裁判尺度:经营性低频噪声污染认定不唯监测数据论,即便分贝数值达标,只要持续产生振动噪声扰民、超出一般公众容忍限度、侵害居民居住安宁权益,经营者即需担责,达标不能成为免责“挡箭牌”。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第一案”的意义,不在于解决一户居民的困扰,而是为全国大量同类的噪声扰民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照。
有观点认为,这是噪声污染认定从“唯数值论”向“实质损害导向”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