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交罚款了事”?陕西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宣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等共计14741247.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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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5 15:34:24

(来源:法制日报)

转自:法制日报

8月15日,第4个全国生态日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首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安康市汉滨区大竹园镇政府公开宣判一起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据悉,这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陕西法院公开宣判的首例适用该法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该案原告起诉称,矿山企业长期违规开采,造成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损害,请求赔偿总额5321.81万元,其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5016.42万元、服务功能损失263.29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长期违规开采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4741247.11元。

“该案的公开宣判,正值生态环境法典施行首日,具有标志性意义和示范引领价值。与以往分散的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相比,生态环境法典更加突出‘保护优先、修复为主、损害担责’原则,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不因缴纳行政罚款而免除,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等均应纳入赔偿范围。”办案法官表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更加统一,赔偿范围更加明确,违法成本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法治的刚性约束进一步增强。

同时,办案法官指出,本案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体现了行政机关从“被动监管”向“主动作为”角色的转变,契合生态环境法典对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定位。过去,一些环境违法者存在“交罚款了事”的侥幸心理,法院通过公开宣判,向矿山企业及其他潜在生态破坏者传递明确信号: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更要承担高额的修复和赔偿责任。本案也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出更高要求:在日常监管中,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注重固定证据,善于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形成“行政监管+司法追责”闭环,让生态破坏者无处遁形。

宣判结束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安康市汉滨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宣传。干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答疑解惑等形式,结合本案向群众介绍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饮用水安全、噪声污染、垃圾分类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推动法典精神深入基层、深入人心。

“法典不仅管大矿山、大企业,也管群众身边的油烟、噪声、垃圾等烦心事。”现场法官表示,法典实施后,群众遇到“家门口”的环境问题,将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救济渠道,是维护群众权益的“利器”,也是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器”。

据了解,为确保法典准确适用,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提前谋划、多措并举,利用周末赴高校集中授课,与检察机关同堂培训,组织干警开展“法典进校园”等活动,并联合多部门开展司法巡山,持续拓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

“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入法典化新时代,也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注入了强大动力。”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此次公开宣判为契机,自觉把环境资源审判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专业审判守护绿水青山;进一步加强环资审判专业化建设,完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等机制,强化生态修复执行监督,以司法之力筑牢美丽陕西的生态屏障。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王芳 朱雨晨 丁兆汝

校对|谢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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