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典型抚养纠纷案。
2018年1月,胡军与黄琦(均为化名)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年仅2岁的儿子胡安由父亲胡军抚养,母亲黄琦每个月需支付600元的抚养费,并且约定“孩子节假日期间,女方在征得男方同意后,可增加探视时间”。
离婚之后,胡军便将黄琦的微信拉黑。2021年4月,黄琦的妹妹代替她向胡军转账2.5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然而,自此以后黄琦再未支付抚养费。
2026年3月,胡军一纸诉状将黄琦告上了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黄琦向胡军立即支付小孩的抚养费5.5万多元。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黄琦也是一肚子委屈,“自离婚后,我多次提出探望孩子,均被前夫以各种理由拒绝、阻挠,甚至拒绝告知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黄琦一次次被胡军拒之门外,悲愤之下,停止支付胡安的抚养费。
承办法官翻阅卷宗后发现,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简单一判了之,并不能把孩子和父母的心结一起解开,从保护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笔“亲情账”有希望坐下来谈。承办法官将双方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胡军指责黄琦不尽抚养义务,黄琦当场落泪诉说八年多被拒之门外的委屈。
调解陷入僵局后,承办法官敏锐地察觉到,双方并非不愿协商解决,而是长期无效沟通让各自的委屈不断发酵,致使最初的分歧逐步演变为今天难以调和的对抗。
他把胡军叫到一边,没有急着劝和,而是向他厘清法理边界:抚养费支付与探视权行使是两项相互独立的法定权利义务,绝不能互为前提,抚养费是孩子成长的物质保障,探视权则是孩子心底的情感念想,“把孩子的权益当作谈判筹码,看似赢了对方,实则输了孩子。”
胡军沉默良久,低声说:“我也不是不让她见,就是怕她把孩子带走了。”承办法官拍了拍他肩膀:“这个可以在调解协议里写清楚,探视时间、地点、怎么接送孩子,白纸黑字约定好,双方都放心。”
承办法官把黄琦叫到一边,没有讲法律,先说了孩子的一句话:“胡安的奶奶告诉我,孩子有次躲在被子里哭,问奶奶是不是他做错了什么,妈妈才不要他了。赌气解决不了问题。与其用不给抚养费来对抗,不如在协议里把探视权白纸黑字确定下来。法律保障你的探视权,谁也拦不住。”黄琦红着眼圈,终于点了头。
为了从根源上避免后续再起纷争,承办法官还牵头为双方定制了人性化的探视方案:每年暑假由孩子自主决定是否到父母任意一方住所小住15天。探视安排按年度交替执行。2026年暑假胡安先随父亲生活;寒假过年的探视同样遵循“一年一交替”原则,完全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双方不得强行要求。
最终,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胡安看到妈妈走出来,怯生生地喊了一声“妈妈”。黄琦的眼泪夺眶而出:“下周六,妈妈来接你。”胡安趴在妈妈耳边说了句悄悄话,妈妈笑着把他抱了起来。
“孩子的成长从来不是单行道。”承办法官表示,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既需要父亲的坚实陪伴,也不能缺少母亲的温柔身影。“同意探视”和“支付抚养费”不应当成为互相较劲的筹码,更不应当让孩子在父母的争执缝隙里,小心翼翼地做两难选择。
编辑:杨帆 校对:陈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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