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北京西湘粤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周梦华申请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我委受理后,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已做出京西劳人仲字[2026]第3998号裁决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裁决书,主要内容:西湘粤餐饮公司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北京西湘粤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梦华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四万四千四百四十六元六角七分;二、被申请人北京西湘粤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梦华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至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期间的工资一十万零一千零八十六元六角七分;三、被申请人北京西湘粤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梦华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千六百二十七元五角九分;四、驳回周梦华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到,裁决书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