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05 证券简称:先锋精科 公告编号:2026-037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25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锋精科”)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595,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1,217,55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2,224,342.9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4年12月6日出具了《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483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经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无锡先研精密制造技术研发中心项目”新增公司全资孙公司无锡至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至辰”)作为实施主体,同意无锡至辰与保荐人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处理后续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新增实施主体存放本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人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资孙公司无锡至辰于近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无锡至辰与保荐人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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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无锡至辰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
丁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635001040269947,截至2026年7月23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无锡先研精密制造技术研发中心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资金,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公司卡,不得办理通兑业务,不得签订代扣、不允许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多级现金池等系统可以自动扣划或划转的业务。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天宇、金鸣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以及打印对账单并加盖业务章;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或者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丙方仅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所履行的行为,均视为已取得甲、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募集资金在程序及用途等各方面的合法合规性,丙方不承担因甲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由于募集资金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若任何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对专户或专户资金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丙方按照相关机关的要求执行,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本协议其他各方,如与有权机关要求冲突的除外。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7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