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钱爱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钱爱民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钱爱民的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钱爱民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23081119580131****
户籍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二)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本金957900.3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相关费用。
(三)悬赏金额及条件
1. 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给予悬赏金,悬赏金额由本案申请执行人提供。
2. 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债权等。
(四)举报方式
举报线索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奋斗路西集贤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收。
举报电话:17614693207
(五)特别声明
1.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对信息支付悬赏金额。
2. 两人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且符合条件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3.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集贤县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