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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8日,易联众(300096)公告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律师许峰提示,至此,易联众虚假陈述违法事实已清晰,投资者还可发起索赔,但时效已经进入倒计时,特别提醒注意,情况比较特殊。
许峰律师代理的易联众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易联众、张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张曦时为易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8年10月,张曦私自以易联众名义为张曦及其关联方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某置业)向张某云的5.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易联众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71.61%,构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0年5月和6月,张曦再次私自以易联众名义重新确认为前述债务余额5.42亿元、5.55亿元(已扣除债务抵销部分)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占易联众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62.02%和63.52%。2024年8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在易联众2018-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5.43亿元、5.90亿元、5.35亿元、4.94亿元、5.64亿元、5.99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5.15%、67.46%、58.94%、63.85%、142.66%、179.65%。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二、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2月,张曦因个人资金缺口,私自以易联众名义向诺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某投资)借款6,000万元,相关借款全部由诺某投资直接转入京某置业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8.06%,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4月,张曦归还借款3,000万元。2023年5月,张曦归还剩余借款。
上述借款在易联众2018-2022年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0.37亿元、0.44亿元、0.5亿元、0.55亿元、0.59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39%、5.01%、5.51%、7.06%、14.94%。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借款事项,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三、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易联众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专门从事股票索赔法律事务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6月14日到2023年11月29日之间买入易联众股票,并且在2023年11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还可提起索赔。
(本文由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Hehson财经立场。许峰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投资者不获赔没有任何费用。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