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具体召开时间及地点未在公告中明确披露。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两项议案。
会议出席情况显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1人,代表股份119,936,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314%。其中,现场投票股东5人,代表股份119,582,732股,占比54.4702%;网络投票股东66人,代表股份353,709股,占比0.1611%。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7人,代表股份5,117,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11%。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莫军凯、裘羽霞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两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议案名称 |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同意119,863,647股,占比99.9393%;反对66,074股,占比0.0551%;弃权6,720股,占比0.0056% | 同意5,044,774股,占比98.5776%;反对66,074股,占比1.2911%;弃权6,720股,占比0.1313% |
|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同意119,863,147股,占比99.9389%;反对66,074股,占比0.0551%;弃权7,220股,占比0.0060% | 同意5,044,274股,占比98.5678%;反对66,074股,占比1.2911%;弃权7,220股,占比0.1411%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包括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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