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00后”青年在酒店房间内持刀威胁他人、实施不法侵害后,自行坠楼身亡。事后,家属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酒店索赔。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酒店无责,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既厘清了法律边界,也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守法者不为违法者的自害行为买单,司法坚决向“和稀泥”说“不”。
据《法治日报》消息,记者6月26日从该院获悉,一审判决后,家属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凌晨按摩房内滋事后坠楼
2025年9月8日凌晨1时40分,广东中山,2000年出生的刘某酒后走进当地一家酒店,登记后进入五楼房间接受按摩服务。谁也没想到,两个小时后,这里会成为一场刑事治安事件与坠亡悲剧的交汇点。
据悉,2时50分许,房间内传出异常声响。酒店工作人员迅速赶到,发现技师蒙某正遭受刘某持刀威胁。经理王某冲入房间,将蒙某救出,现场留下一把水果刀——后经证实,系刘某从公司宿舍带入酒店。其间,刘某情绪反复,一度声称“要穿衣服”,工作人员随即退出房间看守。
然而,仅两分钟后,2时54分许,刘某自行翻越窗户,从五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结论为:高坠致胸主动脉、右肺下叶、肝脏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
持刀胁迫在先轻生意念有据
案件的关键,在于厘清刘某坠楼究竟是酒店设施隐患所致,还是其自身行为的后果。
据透露,事发前刘某曾与同事聚餐饮酒,席间情绪低落,并向同事发送微信消息称“我走了,来生再见”,言语中更透露当晚曾意欲对同事下手,最终“没下去手”。经同事指认,现场刀具确系其日常使用。
技师蒙某的伤情鉴定报告显示,其左胸、手掌、手腕多处锐器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蒙某在笔录中陈述,刘某在按摩过程中突然持刀胁迫其脱衣,蒙某在反抗中被刺伤,幸得同事及时破门解救。
公安机关虽以“存在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为由未予刑事立案,但事实层面已清晰认定:刘某在事发前已具有伤害他人及轻生意图,并在酒店房间内实施了持刀暴力行为。
厘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刘某家属诉称,酒店房间窗户未安装有效防护设施,未能防止高坠风险,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5.6万元。
酒店方则抗辩称,房间窗户依法安装了限位器,且事发时处于完好状态。刘某系为逃避法律责任,暴力破坏限位器后主动翻窗,属于典型的自害行为。酒店人员不仅及时解救技师、报警求助,还在发现坠楼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酒店的抗辩意见。
判决指出:第一,设施无隐患。房间窗户安装有限位器,且无证据证明事发前已损坏。窗户的高度与宽度设计,不足以导致成年人意外跌落。第二,坠楼系主动行为。刘某事发时虽饮酒,但未达意识不清状态。其持刀侵害他人在先,又主动翻窗坐在外部窗台,后自行坠楼,属于对自身生命安全的选择与放任,与酒店设施无关。第三,酒店已尽救助义务。从解救技师、报警,到发现坠楼后呼叫急救,酒店处置及时、措施得当,不存在消极不作为。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刘睿阳 袁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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