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科技实控人周继葆及一致行动人收警示函 因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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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6:24:34

2026年6月11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科技”)实际控制人周继葆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科瑞艾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阴宝瑞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事实: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信息

江苏证监局在调查中发现,周继葆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科瑞艾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阴宝瑞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比特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22年至2025年期间,持股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存在未停止交易且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要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周继葆、苏州科瑞艾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阴宝瑞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当事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权益变动情况,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相关方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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