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更新公司网站中离职人员宣传信息,双罚!
创始人
2026-06-22 01: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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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研社)

未及时更新公司网站中离职人员宣传信息,双罚!

案例警示

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分公司因个别投资顾问离职后,未及时更新网站中的宣传材料、投顾课程等信息,该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均被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均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本案中公司网站中的信息未及时更新,仍显示已离职投资顾问的宣传材料、投顾课程等信息,不仅会导致投资者基于过时或虚假信息做出投资决策,损害投资者权益,还会损害公司形象,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在实际工作中,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做好投顾人员对外宣传资料及执业信息的巡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安排专门人员审查公开信息。若有投顾人员出现离职等变动情况,应做到及时更新清理相关对外发布的信息与材料。

当前严监管态势下,证券经营机构需进一步强化包括人员信息、公司业务资质等要求公开宣传信息的管控,确保机构对外宣传的合规性以及信息更新的时效性符合监管要求,避免因细节疏漏引发合规风险。对于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宣传平台,应设置专人专岗负责信息维护,实行对投顾人员个人执业信息、服务产品、投顾课程等内容的动态更新。另外还需对离职人员相关的线下宣传资料进行及时回收销毁或替换,从源头上防范信息滞后风险。

关于对XX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XX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工作人员,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二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不规范,运用单一客户案例进行宣传,存在一定误导性。

三是分公司对投资顾问的宣传不规范。部分投资顾问未在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被分公司宣传具有期货、基金从业资格;个别投资顾问离职后,分公司未及时更新网站中的宣传材料、投顾课程等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核查验收。同时,你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全面检查分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性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并予以改正或消除,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XX证监局

2025年XX月XX日

关于对郭某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郭某:

经查,你在担任XX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工作人员,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二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不规范,运用单一客户案例进行宣传,存在一定误导性。

三是分公司对投资顾问的宣传不规范。部分投资顾问未在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被分公司宣传具有期货、基金从业资格;个别投资顾问离职后,分公司未及时更新网站中的宣传材料、投顾课程等信息。

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核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XX证监局

2025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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