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网安局消息,近日,浙江湖州网警侦办了一起2名网络主播在短视频平台相互辱骂诽谤的案件。
经查,网民陆某某(男,44岁)、陈某(女,57岁)二人因私人矛盾,在短视频平台,以发布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发布大量带有侮辱性、攻击性言论,公然相互诋毁、辱骂、诽谤以“泄愤”,相关视频、言论在网络平台传播,转发数量过万,引起大量网民关注,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陆某某、陈某2人予以行政拘留,其账号“小**姨”“虎*”已被依法关停。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在平台表达自我的“话语权”,但是谁也不能突破法律的红线。图一时之快、泄一己之私,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都会受到相应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记者: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