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克东、赵永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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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6 09:30:41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克东、赵永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王克东、赵永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2020年和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销售与收款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你所在任子行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审计时,将销售收入确认识别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和特别风险,评估认为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该重大错报风险,但你所未对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控制测试,相关风险应对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个别高毛利客户执行函证程序。二是未关注个别客户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三是未调查个别客户回函不符的原因。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未按照设计的审计程序获取并检查新增外购固定资产的发运凭证。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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