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集团及董秘沈伟东因信息披露问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创始人
2026-05-15 16:58:29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44,证券简称:滨江集团)于2026年5月16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沈伟东于5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警示函指出,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规范、不准确问题,公司及沈伟东因此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浙江证监局在《关于对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18号中指出,2026年2月2日,滨江集团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关于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情况”的提问时,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准确。

浙江证监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沈伟东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沈伟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浙江证监局同时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对于上述警示函,滨江集团表示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同时强调,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警示函》内容,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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