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熊纹玉)近日,四川省南充市首例职业索赔人“知假买假”行政诉讼案终审落槌。经南充市中院一审、四川省高院二审审查,均判决职业索赔人杨某某败诉,维持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明确非生活消费目的、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不受法律保护。
2023年以来,杨某某以不同姓名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146次、举报11次;仅2025年3月至6月,就在南充市顺庆区集中投诉举报60次、短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41件,涉及产品相似且多次存在单日集中购买、集中投诉举报的情形,呈现典型的“批量购买—集中投诉—程序施压”特征,明显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依据行政复议法,顺庆区政府认定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杨某某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申请行政复议须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前提,申请人与行政行为需具有利害关系。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维权范畴,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基础,行政机关决定合法有据。
本案是南充市首例明确认定“非生活消费目的投诉举报不受法律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件,对规范投诉举报秩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一是明确维权边界。消费者权益保护以“生活消费需要”为前提,脱离该前提、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二是统一裁判尺度。人民法院通过一、二审判决,明确“非消费目的+不正当牟利”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权益基础,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裁判规则。三是强化监管依据。本案裁判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中关于“非生活消费需要”的认定标准相衔接,为基层执法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提供了实践支撑。四是维护市场秩序。对滥用投诉举报权利、恶意占用行政和司法资源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有助于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飞表示,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职业索赔,本质是滥用维权权利、恶意占用行政与司法资源。此类行为不仅扰乱正常投诉举报秩序,加重基层执法负担,还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公平营商环境,不属于法律应予保护的维权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公众,应基于真实消费行为合理维权,对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敲诈勒索等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