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
云南省数百万新就业形态人员
将正式纳入职业伤害保障体系
近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八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
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标志着这一庞大群体
迎来专属的“职业安全网”
多家平台企业纳入首批试点
据悉,云南省首批将出行行业的曹操出行、滴滴出行、T3出行、花小猪出行、阳光出行、如祺出行、享道出行、及时用车、风韵出行、首汽约车、美团打车11家平台企业,即时配送行业的美团、淘宝闪购、京东秒送、闪送、顺丰同城、小象超市、盒马鲜生、叮咚买菜、朴朴超市、UU跑腿10家平台企业和同城货运行业的货拉拉、快狗打车、滴滴货运、满帮省省4家平台企业纳入试点。
在此基础上,对注册地在本省域内、业务经营范围限于本省或邻近省的中小平台企业,按照“成熟一批、纳入一批”的要求,经企业申请、评估同意等程序,分批纳入试点。
新就业形态人员个人不缴费
《通知》明确,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包括通过平台注册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服务并获得报酬的新就业形态人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职业伤害保障。平台企业须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新就业形态人员个人不缴费。
平台企业应以实名制形式为在本省接单的人员办理职业伤害保障,并按日归集上报接单信息。职业伤害保障费按月申报缴纳,平台企业应于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职业伤害保障费标准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试点首年,我省行业缴费基准额按国家基准额执行:出行行业每单0.01元;同城货运行业每单0.18元;即时配送行业设置每单0.07元和0.25元两档,试点首年统一按0.07元执行。
2028年起,将对参保满12个月的平台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职业伤害保障费支缴率实行浮动管理。
六类情形可确认为职业伤害
按照《通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常规管理要求,或在执行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在执行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原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取得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情形,均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
但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导致伤亡的,不得确认为职业伤害。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平台企业应在新就业形态人员应用客户端中设置“一键报案”功能。发生事故后,人员可通过“一键报案”发送信息。因伤情较重无法自行报案的,平台企业应及时识别异常订单并核实报案。
平台企业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信息平台提出待遇给付申请。平台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至受理之日止发生的相关待遇费用由平台企业承担。
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多个平台注册接单的,平台企业均应当为其参保。发生事故后,由正在执行订单的派单平台承担责任;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认定平台责任。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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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晶晶
审核:曹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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