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消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于2026年4月20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控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玉良、时任财务负责人张蕴、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绿地控股在公司债券“H21绿地1”、“H21绿地2”存续期内,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多项信息披露违规 涉及债务逾期、失信被执行人及大额亏损
上海证监局指出,绿地控股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信息披露问题:
首先,在债务逾期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多笔重大债务逾期事项。具体包括: 2024年7月至12月,公司发生债务逾期,累计未偿余额101.02亿元; 2025年全年,发生债务逾期,累计未偿余额97.95亿元; 2026年以来至3月11日,发生债务逾期,累计未偿余额25.45亿元。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均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违反了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其次,公司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未及时披露。2025年3月,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此重大事项亦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披露,同样违反了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再次,对于大额亏损情况未进行披露。2024年度,绿地控股净利润为-196.35亿元,亏损金额达到合并报表上年末净资产的13.94%。根据规定,此类重大亏损事项应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但公司未能履行该义务。
高管未能尽责 张玉良等三人被出具警示函
上海证监局认为,张玉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晓东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蕴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绿地控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张玉良、张蕴、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绿地控股及有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整改,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同时指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及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及时性和准确性的严格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绿地控股及相关高管后续的整改情况值得市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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