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构成欺诈,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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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03:19:03

外卖“海鲜炒饭”标注有蟹排实际却没有

  4月10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一起网络餐饮产品责任纠纷案。某餐饮店通过外卖平台经营售卖炒饭炒面,2025年3月,万某某在该餐饮店经营的外卖店铺购买“霸王鱿鱼海鲜炒饭”,其商品详情页面明确载明主料包含蟹排、鱿鱼等食材。

  万某某收货后发现炒饭中未含蟹排,随即向店铺客服反馈。客服确认,该款炒饭仅含鱿鱼、不包含蟹排,“多种海鲜炒饭”才有蟹排。

  万某某认为店铺存在虚假宣传,与店铺协商赔偿无果后,向平台投诉。平台退还其该笔餐费18.8元。万某某以商家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餐费18.8元,并按规定赔偿500元。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店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外卖平台公示“霸王鱿鱼海鲜炒饭”主料包含蟹排,实际交付菜品却未含该食材,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真实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称”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因案涉餐费三倍金额不足500元,故商家应承担500元的赔偿责任;又因外卖平台已退还万某某餐费18.8元,其关于退还餐费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饮店向原告万某某赔偿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餐饮凭借便捷性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但因线上交易的特殊性导致消费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

  在传统餐饮消费时,消费者可直接询问食材详情再做选择,而线上消费者仅能依据商家公示的商品详情决策,故入网餐饮经营者须承担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需真实、完整公示食材原料。

  本案中,商家在商品页面多标注而未实际提供蟹排,既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公示要求,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此类信息公示瑕疵不仅包括“多标注”,还涵盖商家未完整标注食材成分,这可能侵害过敏体质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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