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女子陈某将自己位于文昌市潭牛镇的房屋卖给符某后,一直未协助符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符某经与陈某多次交流无果后,遂将陈某起诉到文昌市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20日,原告符某与被告陈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文昌市潭牛镇二公堆圩琼文公路东侧一栋一层面积106.4平方米的平房,以112000元的价款转让给原告,文昌市东路镇大宝村民委员会、文昌市潭牛镇二公堆村民委员会在协议书上盖章。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屋价款112000元,被告将文某用(2000)字第W100018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原告保管,涉案房屋原告管理使用至今。2025年6月12日,原告以陈某的名义就上述涉案房屋办理了新的证书即琼(2025)文昌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
因陈某一直未协助符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符某遂将陈某起诉到文昌法院,要求陈某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过户至某名下。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协助原告将某(2025)文昌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至原告名下。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履行。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如下:一、原告符某与被告陈某于2004年7月2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符某将位于文昌市潭牛镇二公堆圩琼文公路东侧面积106.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原告符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