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127)股东会于2026年4月8日在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云明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显示,共有114名普通股股东及代理人出席,持有表决权数量233,383,746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57.4981%。公司在任董事9人全部列席,董事会秘书郑斌杰先生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10项非累积投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票数233,364,634股,同意比例99.9918%;反对票数11,912股,反对比例0.0051%;弃权票数7,200股,弃权比例0.0031%。
-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票数233,364,634股,同意比例99.9918%;反对票数11,912股,反对比例0.0051%;弃权票数7,200股,弃权比例0.0031%。
- 《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票数233,280,136股,同意比例99.9556%;反对票数96,410股,反对比例0.0413%;弃权票数7,200股,弃权比例0.0031%。
- 《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同意票数38,122,578股,同意比例99.6985%;反对票数16,870股,反对比例0.0441%;弃权票数98,398股,弃权比例0.2574%。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票数233,358,676股,同意比例99.9892%;反对票数16,870股,反对比例0.0072%;弃权票数8,200股,弃权比例0.0036%。
- 《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票数233,367,897股,同意比例99.9932%;反对票数7,649股,反对比例0.0032%;弃权票数8,200股,弃权比例0.0036%。
-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票数233,206,348股,同意比例99.9239%;反对票数170,198股,反对比例0.0729%;弃权票数7,200股,反对比例0.0032%。
- 《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票数221,631,176股,同意比例94.9642%;反对票数11,745,370股,反对比例5.0326%;弃权票数7,200股,弃权比例0.0032%。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票数20,850,597股,同意比例60.7845%;反对票数12,268,828股,反对比例35.7666%;弃权票数1,183,056股,弃权比例3.4489%。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票数233,368,497股,同意比例99.9934%;反对票数7,649股,反对比例0.0033%;弃权票数7,600股,弃权比例0.0033%。
此外,本次会议对议案3-6、9、10进行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具体情况如下: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3 |
《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37,348,236 |
99.7233 |
96,410 |
0.2574 |
7,200 |
0.0193 |
| 4 |
《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
37,116,578 |
99.6904 |
16,870 |
0.0453 |
98,398 |
0.2643 |
| 5 |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37,426,776 |
99.9330 |
16,870 |
0.0450 |
8,200 |
0.0220 |
| 6 |
《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37,435,997 |
99.9576 |
7,649 |
0.0204 |
8,200 |
0.0220 |
| 9 |
《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850,597 |
60.7845 |
12,268,828 |
35.7666 |
1,183,056 |
3.4489 |
| 10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37,436,597 |
99.9592 |
7,649 |
0.0204 |
7,600 |
0.0204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丽、汤士永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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