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缴物业费,长春一业主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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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14:28:31

(来源:长春相遇)

2025年,长春市宽城区某小区业主赵先生在收房后,因房屋长期处于未装修、未实际居住的状态,始终未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最终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庭审前,赵先生态度坚决,明确表示自己未享受任何物业服务,拒绝履行缴费义务,甚至质疑道:“你们可以去查水电表,数字根本没动过!我买房本就是用于投资,难道物业还要向我收取‘空气管理费’吗?”一句质疑道出了不少空置房业主对物业费缴纳的普遍困惑,也拉开了这场纠纷调解的序幕。

【法院调解】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物业调解室接手该案后,并未简单评判是非,而是结合案件特点,制定并采取了“三步走”调解策略,耐心化解双方矛盾。

第一步:倾听沟通,摸清实情。调解员首先放下预设,耐心倾听赵先生的诉求与委屈,详细核实其房屋的空置状态、未缴费时长及核心顾虑;同时,主动调取物业公司的日常服务记录,逐一确认楼道保洁、公共照明、安保巡逻、电梯维护、园区绿化等基础物业服务均在持续正常运行,明确小区整体管理并未因个别房屋空置而中断,也未因部分业主未缴费而降低服务标准。

第二步:情理法并重,释明权责。为打破赵先生的认知误区,调解员带着完整的物业服务记录册和《民法典》相关条款,与赵先生展开深入沟通,层层拆解问题。法理层面,明确释明《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强调物业服务具有鲜明的整体性和公共性,业主的缴费义务系法定义务,不以个人是否实际居住、是否直接享受服务为免除条件;情理层面,引导赵先生认识到,房屋的保值增值与小区整体环境、物业服务质量密不可分,“即便您暂时不住,物业的日常管理也在为您的房产保驾护航,您依然在享受物业提供的资产维护价值”;在现实层面,充分理解赵先生对“空置房需缴费”的认知盲区,用通俗的语言解读物业服务的公共属性,消除其抵触情绪。

第三步:搭建桥梁,促成共识。调解并非“偏向一方”,而是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调解员同步与物业公司沟通,如实反馈赵先生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而是对物业服务的范围、自身的缴费义务存在误解,建议物业公司加强对空置房业主的服务告知,主动提供针对性的专项关照,让业主感受到物业服务的温度。

经过三轮耐心细致的沟通调解,赵先生的态度逐渐软化,从最初的“坚决不交”转变为“愿意协商解决”,双方的矛盾隔阂也逐步消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赵先生一次性补缴全部欠付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则作出承诺,将对赵先生的空置房屋提供定期门窗安全检查、雨季防汛巡查、管道维护提醒等专项服务,切实保障空置房屋的安全。协议签署当日,赵先生便结清了全部欠缴款项,这场“空置房之争”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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