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在国家医保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介绍,此次细则将重点打击以“车接车送、减免费用、购药赠送米面油”等方式进行骗保的问题和倒卖药品、非法买卖“回流药”等问题。
破解监管难题
打通《条例》落地“最后一公里”
据国家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华波介绍,自2021年5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近五年来,我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成效显著,各级医保部门通过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等方式累计追回医保资金约1200亿元,智能监管挽回基金损失95亿元,有效扭转了监管“宽松软”局面,成功破除“回流药”历史顽疾,归集药品追溯码超1000亿条。
但随着医保改革持续推进,基金监管面临诸多新挑战:各方主体权责边界需进一步明晰,欺诈骗保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不统一,DRG/DIP支付方式改革、长期护理保险等新场景监管依据缺失,基层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亟待解决。在此背景下,国家医保局聚焦实践需求,坚持宽严相济、系统衔接原则,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将《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执行、可追责的操作标准,为医保基金监管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法治保障。
《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总计46条,全方位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明确各方权责与监管规范。
聚焦骗保行为
划定违法违规“红线”
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说,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对监管中遇到的比较典型的突出的问题进一步予以细化,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首先,将重点打击以“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等方式骗保问题。一是对于定点医药机构,《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说服、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骗保。第二十八条规定,存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通过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组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应当认定为存在骗保目的。二是对于个人,《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仍然参与其组织的违法活动,并接受赠予财物、减免费用或者提供额外服务的,可以按照欺诈骗保进行处罚。
同时,重点打击倒卖“回流药”等问题。定点医药机构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骗保;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以骗保为目的,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仍然协助其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骗保。“我们在监管中曾发现,有药贩子同时拿着十几张医疗保障凭证到某医院开药,而医务人员没有核对任何身份信息或委托手续,就直接配合开药,这就属于‘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可以认定为骗保。”
而对于药贩子等职业骗保人,《实施细则》也规定,个人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医保药品的,可以认定存在以骗保为目的;对于参保人员,《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将医保基金已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进行转卖的,可以认定为转卖药品行为。
此外,《实施细则》细化个人骗保情形,将造假骗取医保待遇、出租出借医保凭证、冒名就医、重复享受待遇等行为纳入骗保范畴;建立定点医药机构退出前置核查机制,防止机构通过解除协议规避监管,全方位封堵骗保漏洞。
智慧监管+信用管理
加快形成统一医保信用管理体系
《实施细则》着力构建智慧监管与信用管理相结合的现代化监管体系,推动医保基金监管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防范、全程管控”转变。
在智能监管方面,建立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的“三道防线”,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搭建智能监管体系,研发数十种监管模型,公开25万条监管规则与知识点,定点医药机构可免费接入事前提醒系统,在诊疗环节实时预警违规行为,实现“抓前端、治未病”。
在信用管理方面,建立分类分级信用管理机制:对定点医药机构,采取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等措施;对医务人员,实施“驾照式”记分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参保人员,建立分级分类信用档案,采取法治教育、限制定点范围等差异化举措。
据悉,2025年起我国已全面实施相关人员支付资格管理制度,2026年将开展全国医保信用管理试点,加快形成统一的医保信用管理体系。
文/本报记者 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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