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讯 2026年3月30日,江苏中利集团(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因其2024年前三季度财务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伟峰、时任财务总监徐军成被认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同样受到警示函处罚,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收入确认方式变更致业绩大幅调整
公告显示,中利集团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各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公司对2024年开展的光伏电池片和组件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由原来的“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
这一会计处理方式的变更导致公司2024年各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数据出现显著调减。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 报告期 | 原披露营业收入(未提及) | 调整后营业收入(未提及) | 调减金额(亿元) |
|---|---|---|---|
| 2024年一季报 | - | - | 2.81 |
| 2024年半年报 | - | - | 5.58 |
| 2024年三季报 | - | - | 6.58 |
上述调整直接导致中利集团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该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关责任人被追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指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伟峰、时任财务总监徐军成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利集团、王伟峰、徐军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需提交整改报告
江苏证监局要求中利集团及相关人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要求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告同时指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会计差错更正及监管措施的出台,反映出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严格要求。中利集团及相关责任人需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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