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结婚后还在外面“安家”,法院:重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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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07:51:59

男子婚后发现妻子难怀孕

就偷偷在外面

与其他女子共同生活并产子

近日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

男子婚后与他人生子案件

重婚罪追究该男子刑事责任

2003年,海口市的李某与颜某登记结婚,因颜某婚后迟迟未孕,李某多次陪同妻子到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但前四次均未成功生育。

2011年初,李某结识女子李某某,之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并发生性关系。

2012年初,李某某怀孕,之后颜某经第五次试管婴儿手术成功受孕。李某向妻子坦白了其与李某某的关系,并表示更愿意与李某某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出现严重隔阂。

2012年10月,李某某产子;同年12月,颜某产下一女。李某某生产后,李某便搬至其住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仅偶尔返回颜某住处看望女儿。

2024年9月,李某与颜某登记离婚。二人协议离婚期间,颜某就李某的重婚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美兰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其行为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违反基本婚姻制度和刑事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大众,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一纸契约,更是一种受国家保护的法律关系,忠诚是这一关系的基本准则。作为现代社会公民,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忠于彼此,敬畏法律,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编辑:袁菀艺

审核:郑伟、孙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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