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上海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拿特资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50980619K)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事实明确:未及时更新信息
上海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经查,拿特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并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违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措施与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拿特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公司“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公司权利与后续影响
公告明确,拿特资产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警示函的出具,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及时性和准确性的严格要求。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高度重视信息更新义务,确保自身及从业人员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避免因合规问题受到监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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