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进口来源不明且标签虚假的食品 纠纷责任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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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8:05:40

代购进口来源不明且标签虚假的食品

销售者、进口商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孟刚)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2023年至2025年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涉及网络食药消费领域虚假宣传、资质缺失、平台履职不到位、消费者举证难等问题。其中,杨某诉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可为跨境电商、社交平台直邮等食品销售纠纷责任认定提供参考。

案情显示,原告杨某在被告钟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某品牌咖啡2件,支付货款1488元。杨某收货后发现商品包装低劣,向钟某索要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钟某向杨某提供的报关单显示,涉案商品成分与外包装标示成分存在显著差异。原告进一步向海关查询,调取的报关单证实被告钟某提供的报关单系伪造,实际进口商品的标签与涉案商品标签严重不符。原告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后,获悉涉案商品标签标示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经销同类产品涉嫌非法添加那非类物质,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原告认为涉案商品来源不明、标签虚假,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钟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14880元及退货运费28元,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进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代购销售者与标签标示的总经销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涉案商品外包装标示成分与海关核验的实际进口商品标签严重不符,被告钟某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与实际商品相符的合法进口凭证,涉案商品属于来源不明、标签虚假且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被告钟某作为销售者,未尽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商品标签明示的中国总经销商,负有确保产品来源合法、标签真实的法定义务,其虽辩称名称被冒用,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因其经销的同类产品涉嫌非法添加被行政机关查处,该事实与涉案商品存在安全风险高度关联,故应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厘清了跨境代购等新型销售模式下的食品安全责任认定规则,明确进口食品标签成分与海关备案信息不一致,可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依法判令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代购销售者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认定标签明示的总经销商,对产品来源合法性、标签真实性负有法定审核义务,在无法举证名称被冒用的情形下,应就不安全食品与实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李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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