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毕业的大学生以0.98元价格
转卖“二手”网课
竟被索赔1万元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日前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
网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0.98元交易引发纠纷
2024年11月6日,云南某网络科技公司获得“某某插画系统课从0基础到原创插画师”系列课程在全球范围内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相关财产权利的专有使用授权。
2025年5月,该公司发现某二手交易平台上一位名为“某某吃饭饭”的用户,正以0.98元的标价公开销售名为“某某插画训练营P1—P6&43期”的课程资源包。
该公司随即指派工作人员下单购买该商品。交易完成后,“某某吃饭饭”向其发送网盘链接及提取码。
经核查比对,该网盘链接内存储的课程视频文件,与该公司享有权利的“某某插画系统课”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该公司调查发现,案涉用户为刚大学毕业不久的梁某。平台交易记录显示,该商品在不到半个月内,以0.98元单价成功交易4次,总销售额仅为3.92元。
网络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梁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二手”传播是否侵权?
网络公司诉称,梁某未经许可,在公开网络平台以出售网盘链接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课程,使得任何购买者均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这一行为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特征,已构成侵权。
梁某辩称,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大学生,法律知识有限,涉案课程是此前在网络平台从他人处购得,初衷是学习使用,后因不再需要而随手以极低价转让“回血”,全然不知这会涉及侵权。
她反复强调,自己仅仅是一个“二手”的、被动的传播者,其转售行为销售额极低,未对网络公司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
法院:非源头转售也侵权
本案承办法官对双方的诉辩主张进行深入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作出清晰裁断。
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即构成侵权。梁某在网络平台公开销售涉案课程网盘链接的行为,使得购买者能够随时获得课程内容,这一行为本质上是将作品置于网络空间供公众获取。
法官认为,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而不以行为人是“源头”还是“二手”传播者而改变,也不以营利目的或获利多少为构成要件。
法庭最终酌情判定梁某赔偿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官说法:
数字内容的侵权认定不因传播环节的先后顺序而有所区别。无论是首次上传还是二手转售,只要存在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即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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