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江苏常州的陶女士夫妇找到媒体求助,他们想把独居上海、患有帕金森病的张阿婆接去照顾,但却卡在了一个章上,怎么回事?
张阿婆今年78岁,没有结过婚,家中无儿无女,一直独居在闵行七宝。张阿婆患有帕金森,近几年身体每况愈下,目前已不能行走,雇佣保姆照顾生活起居。
陶女士的老公徐先生是张阿婆的外甥,前几年,张阿婆所在地居委联系到徐先生,徐先生夫妇也来跟张阿婆沟通,张阿婆曾表示,愿意让徐先生夫妇为她养老。
张阿婆退休工资每月5000元,雇佣保姆一个月的支出就要6800元,近几年,是徐先生夫妇在负担张阿婆的一些额外支出。
张阿婆现在不能走路,徐先生夫妇想把张阿婆带回常州养老,目前想把张阿婆居住的这套房产进行交易。
张阿婆目前被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进行房产交易,徐先生已向法院申请获得张阿婆的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徐先生夫妇想要获得张阿婆的监护权,就卡在了这份居委会同意的材料上了。
张阿婆在家里排行第九,她上面还有8个兄弟姐妹,兄弟姐妹间往来较少,其中有的人已经去世,还有的子女也不在国内,很难询问到他们的意见。
居委考虑到老人亲属关系复杂,为保证老人的财产安全,还在慎重考虑是否要出具同意徐先生获得监护权的材料。
这也是该居委首次遇到的相关案例,居委希望法院出面调查张阿婆其他兄弟姐妹的情况,再研究监护权的归属。陶女士表示理解居委的顾虑。
3月13日,居委的负责人上门跟张阿婆本人沟通,张阿婆虽表达上口齿不清,但意识还是比较清楚的。张阿婆的意思是,可以让徐先生负责房屋的买卖交易。
律师解读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政协委员张玉霞律师表示,这个案例是她在代理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法律规定和基层落地存在一定脱节。
这种情况去法院起诉,立案庭一般不予立案,而监护人获得监护权又需要居委同意,居委出于顾虑,希望程序清楚,那就陷入了“死循环”。张玉霞律师称,她此前遇到的案件,就有老人在漫长的沟通调查过程中去世了。
张玉霞律师表示,居委有顾虑可以理解,如果张阿婆的其他亲属来追责,或者是徐先生夫妇在取得监护权后不履行赡养职责,都是一件麻烦事。但居委在出具同意书后,依然有监督的职责,不能因为害怕有“后遗症”就不迈出第一步。若发现有侵害老人权益的情况出现,居委或民政部门也可以提出撤销监护权。
编辑 蒋波 审核 陈洁 谢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