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6年3月11日 ——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820,证券简称:*ST节能)今日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已与中清先进电池制造(石河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清石河子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协议书》,决定终止双方此前签订的“6GW高效电池智能制造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该合同原暂定价款为10.03亿元。
公告指出,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为新疆项目所在地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后续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中清石河子公司据此通知江苏院终止原合同,江苏院经审慎评估后同意终止。
合同解除协议核心内容
根据解除协议,双方确认原合同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同时终止,并就已履行部分进行结算。
截至协议签署日,中清石河子公司已向江苏院支付合同预付款共计10332.97万元,其中: - 设备预付款9853万元,将按照附件《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约定解决; - 剩余费用479.97万元,江苏院无需退还。
双方一致确认,就原合同江苏院已完成工作的合计结算金额为1805.02万元。中清石河子公司需于2026年8月31日前,向江苏院另行支付结算费用1325.05万元,江苏院将开具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协议明确,原合同项下尚未交付的全部工作成果,江苏院不再负有交付义务,中清石河子公司将自行与江苏院下游分包商办理剩余成果移交。双方互不承担原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原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该《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协议书》的生效需待江苏院与中清石河子公司及商丘环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签订的《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通过股东会审议之日起生效。
对公司业绩影响及后续安排
*ST节能表示,经财务测算,新疆项目2025年未能达到收入确认条件,预计不会对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及经营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强调,终止该项目是根据外部政策及客观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影响公司及江苏院正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改变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
公司已于2026年3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和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协议书>的议案》,并授权江苏院管理层负责签署相关协议。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ST节能提醒广大投资者,具体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请以经审计的2025年年度报告及后续正式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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