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0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四川东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东旺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四川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四川东旺基金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合规风控负责人为兼职人员,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关键交易场所未进行有效管理,反映出公司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制度和激励奖金递延发放制度。
三是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四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四川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四川东旺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川证监局要求,四川东旺基金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明确,如果四川东旺基金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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