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发布《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闽电交市场〔2026〕11号)。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可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
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现阶段,参与省内绿电交易的发电企业以风电(包括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主。
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
同一经营主体可以选择买入或卖出电量,但在同一交易序列同一时段只能选择买入或卖出一种行为。
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交易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交易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
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集中交易价格根据相应市场规则形成,其中:
集中竞价交易采用边际出清或高低匹配等方式确定出清价格;
滚动撮合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撮合,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申报价格匹配确定;
挂牌交易采用挂牌方挂牌、摘牌方摘牌的方式达成交易,按挂牌价格成交。
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在交易中分别明确。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中长期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也可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
鼓励经营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为避免市场操纵以及恶性竞争,中长期交易可对申报价格或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价格上、下限原则上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有关部门审定。完善中长期交易限价,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时间尺度中长期交易限价范围与现货市场限价贴近。
现阶段,省内绿电交易以双边协商交易为主,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交易,适时扩展至挂牌交易;交易周期以年度(数年)、月度、月内为主
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电源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分布式电源项目签订聚合类绿电套餐,建立聚合服务关系。现阶段,虚拟电厂运营商的绿电合同电量按照分布式电源项目上网电量从大到小顺序分解,形成分布式电源项目的绿电合同电量;分布式电源项目的绿电合同电量与售电公司关联至零售用户的绿电合同电量按照从大到小依次匹配。具备条件后,由虚拟电厂运营商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申报电量全部关联至各分布式电源项目。
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按日开展清分、按月开展结算。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可按差价结算或差量结算方式开展。
1月26日,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征求《福建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详见:福建中长期交易:储能与虚拟电厂可参与,价格由市场形成,可设置上下限价
原文如下:
各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相关要求,规范福建电力中长期市场运营,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基于我省“1+1+N”规则体系框架,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福建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闽电交市场〔2025〕101号)开展修订,形成《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详见附件),并经福建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发改委批复同意,现予以印发施行。原《福建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闽电交市场〔2025〕101号)、《福建省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闽电交交易〔2025〕44号)相应废止。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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