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女职工生育休假补助,四川公开征求意见!
创始人
2026-03-07 20:35:24

转自:成都发布

近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联合

就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

相关事项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6年3月7日至2026年3月13日)

这意味着四川加快探索

建立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

生育支持政策配套举措正在加快落地

去年下半年,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延长婚假、生育假等作出新的规定,受到社会一致好评。但在落实过程中,却出现了“婚假难请”“生育假缩水”等现象。在今年的四川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刘春香、省政协委员张家荣等代表委员分析认为婚假、生育假落地难,根本原因在于企业成本负担。代表委员们纷纷呼吁,加快研究制定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政策,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减轻用人单位压力,促进婚假等政策落实到位。

不久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明确提出“支持建立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从2025年11月28日起,对落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规定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按照政策对象人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

当前,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为2200元/人,以后年度将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调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每落实1名女职工的生育休假政策,即可按规定获得相应补助,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政策如何落实执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政策适用对象、补助标准、申领程序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从2025年11月28日起,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落实我省现行生育假政策,且以单位形式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补助。补助标准按每名生育女职工2200元(四川省202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给予用人单位补助,以后年度随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调整。

用人单位原则上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等材料。生育女职工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联合提出申请,并且用工单位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scsbzjc@163.com,或者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成都市青羊区西月城街20号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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