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养老服务退费难、虚假宣传?贾宇代表建议完善立法
创始人
2026-03-06 21:04:51

当前,不少养老机构的“预付费”模式,暴露出了诸多潜在性风险,严重影响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产业健康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预付式养老服务表现出了哪些问题?如何从完善立法角度解决这些问题?全国两会正在召开,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的建言方向是完善预付式养老服务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   受访者供图

“‘预付式’养老服务本是养老机构纾解运营压力、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双赢尝试,却被部分经营者异化为‘工具’。”贾宇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司法实践中,上海法院关注到多类事关老年人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例如,经营者预设不公平退费条款、预付资金脱离监管、名为养老实为卖房、虚假宣传集资诈骗等情况。这些问题叠加蔓延,既啃食着老年人的“钱袋子”,也牵绊着产业发展的脚步,成为民生痛点。

贾宇表示,当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仍为2018年修订版本,难以全面满足预付式养老新业态发展需求。2020年民政部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缺乏对预付式养老具体化监管规范。虽然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于2024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但其强制能力有限。

贾宇认为,破解养老服务“预付费”乱象,根本在于筑牢立法防线。为此,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他提出4条建议,助推完善预付式养老服务立法。

贾宇建议,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中,对格式条款的公平性作出规定。禁止养老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限制老年人解约退费的权利,增设“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机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条款。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但未明确具体监管主体及监管方式。贾宇建议,将新型预付式养老机构如康养社区、老年公寓及其运营资金纳入监管体系,规范收费标准,明确资金监管主管单位。

此外,《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仅笼统禁止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未明确禁止以“使用权转让”名义变相从事房产销售。贾宇建议,增设“不得以养老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销售业务”的条款。

贾宇还建议,严惩虚假宣传,禁止以高息回报等诱导性手段骗取老年人资金,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中增设“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付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的条款。

“养老是一篇民生大文章,字字千钧。‘预付式’养老服务的规范发展,不是单一维度的行业治理,更是关乎亿万老年人养老安全感的民生工程。”贾宇说,因此,需要以立法为基、划定行为边界,以司法为尺、明晰权利义务,以诚信为本、回归服务本源,真正实现“养老有温度、法治有力度、行业有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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