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完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要实现这一发展目标,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引发各界关注。而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正在福建省泰宁县发生。
滥伐林木触红线
山场承包人涉刑
2024年9月,福建省泰宁县下渠镇林业站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山上滥伐林木。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确认存在违规采伐情况。
经查,涉事山场的承包人为老陈。根据其获批的林木采伐许可,仅允许采伐马尾松,阔叶树、杉木等树种均在禁伐范围;即便因修建集材道需要采伐,阔叶树和杉木合计采伐总量也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老陈不仅违规采伐禁伐树种,还超出审批范围采伐林木1.7亩。
老陈解释称,因部分树枝倒伏在杂木上存在安全隐患,作业工人顺带砍伐了一些杂木。采伐前,他虽叮嘱工人尽量不要砍伐杉木和阔叶树,但因自己未在现场监管,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经林业专业机构测算,老陈未经审批采伐阔叶树、杉木共计411株,立木蓄积近37立方米,远超采伐许可证限定的10立方米。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当地警方侦查终结后,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先予执行”破难题
法护山林复青绿
老陈对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表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更要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补种复绿”是福建从20世纪90年代初就推行的恢复性司法实践,要求责任人通过原地或异地补植林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此,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损山场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经勘测评估,专业机构建议采取就地补植方式开展生态修复。
考虑到正常司法程序耗时较长,若等到判决生效后再执行“补种复绿”,很可能错过最佳植树时节,直接影响树苗成活率。法院经实地调查和综合研判后认为,及时开展“补种复绿”对生态修复至关重要。
为抢抓最佳修复时机,法院决定适用“先予执行”程序破解难题。“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迫切需要,在判决作出前,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或者立即实施、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予以执行的制度。
检察机关随即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2025年2月25日,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检察机关的申请,并责令老陈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在案发山场完成“补植复绿”。
老陈按照裁定要求,在受损山场完成补植。随后,法院启动本案刑事部分审理,并采用巡回审判方式深入乡村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老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制度兜底
守护生态修复实效
同年3月7日,检察机关与老陈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老陈须按照修复方案营造林木,并连续抚育三年,同时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472.4元。
虽然老陈签订了调解协议,也已完成树苗补种,但承办法官仍有顾虑。在缓刑考验期内,老陈尚能自觉履行管护义务,可一旦缓刑考验期满,能否持续按协议抚育管护,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这一实践难题,法院探索构建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由案发地村委会干部担任生态修复监督人,全程督促被告人全面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除引入生态修复监督人外,法院还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生态修复效果进行评估验收,用“破坏、惩罚、修复、监督”的生态修复闭环,构建生态司法与行政执法“一体化”的治理体系。
两会专访
记者冯硕:福建泰宁县人民法院通过聘请生态修复监督人、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等一些做法,使受损的森林及时得到了修复。近些年,不少地方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很多的探索,这些创新实践是否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起草、编纂有一定的启发?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吕忠梅:这次《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编纂,很重要的一个任务,就是要把已有的司法实践经验全面梳理和总结,然后把它上升为法律规范。从编纂的过程来看,对于一些地方经验,大概做了几种处理:一种是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已经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非常成功的经验首次写入法律。例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是首次写入法律。第二个方面,对地方探索形成的诸多有益经验,如生态修复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预防性的公益诉讼,对这样的一些探索,主要就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记者冯硕:目前《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它也是我们国家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可见它的重要性,请您解读这部法典它的一些亮点体现在哪里?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吕忠梅:我觉得可能它是一个关乎到我们衣食住行,我们的生命健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典。这部法典,它首先就是宣告要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公民的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立法目的。所以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对于老百姓所关注的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问题,都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通过规定严格的标准,严厉执法,让政府能够更好地为老百姓提供优质的生态环境。还有一条很重要,我们为保护环境做出了牺牲,或者我们做出了贡献怎么办?法律也有规定,比如说有表彰,对生态环境保护有特别贡献的人,政府要予以表彰。对因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人,则通过建立生态补偿等一系列保障措施,确保其不吃亏、有收益。通过这样的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维护公民的生态环境权益落到实处,让每个人都能够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优美生态环境带来的福祉。
记者冯硕:今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生态环境法典》一旦实施的话,它对于我们国家实现绿色发展的目标有怎样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吕忠梅:一部法律,尤其是一部法典,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体现了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就是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我们要把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在一部法律里面让它能够达到平衡。同时,用严格的污染防治标准来倒逼整个产业结构的绿色转型,这恰好就是“十五五”规划说的,以“双碳”目标为牵引,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在编纂的过程中,与“十五五”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是对标对表,并且高度契合的,为“十五五”规划的实施以及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奠定了法治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