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创始人
2026-03-06 09:03:52

全省各用人单位: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施行第六年。为进一步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重点事项提示如下:

一、保障平等就业与职业发展权利。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岗位安排、晋升、培训、薪酬等方面,不得因性别歧视女职工,应为女职工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

二、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外,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三期”期满。鼓励为“三期”女职工提供心理关怀、健康指导与岗位支持。

三、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鼓励为灵活就业及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

四、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护措施,定期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含妇科项目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五、严格执行产假、哺乳时间及育儿假规定。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至180天产假,男方享受15天照顾假;流产产假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享受15—30天、42天或98天。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休息或哺乳时间(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1小时),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

六、推动集体协商与女职工权益专项保障。就平等就业、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生育保护、工作家庭平衡、防治职场性骚扰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并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七、推进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建设。女职工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立“妈妈小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支持采取弹性工作安排、灵活办公、托管托育服务等措施,帮助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

福建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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