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监管部门强化了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全链条打击,不仅坚持“追首恶”“打帮凶”,还推动“一案双查”,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一并追责,彻底铲除滋生造假的“土壤”。朱建弟说,在这一背景下,注册会计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甚至出现未被行政处罚但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
“在部分财务造假案件中,由于上市公司与上下游供应商、客户内外串通,共同配合实施虚假贸易事项,形式更加隐蔽,蓄意隐瞒实情,致使审计机构按照审计准则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相关内外部证据失效。”朱建弟表示,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在处罚时应考虑审计机构尽职免责的情形。
朱建弟建议,相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责任认定时应严格区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一般失实与重大失实”“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与故意”“罪与非罪”,并遵循“过责相当”原则,特别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建议制定可以裁量的判断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在实践中认定罪与非罪、适用罪名及量刑时更加精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