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7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科”)财务总监林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工程资料缺失暴露内控重大缺陷
福建证监局在调查中发现,2016年8月至今,林洁担任福特科财务总监期间,公司存在未能妥善保管子公司三明福特科光电有限公司部分工程项目资料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相关工程项目账务处理依据的工程量明细结算单、平面图等基础资料缺失,这一情况被认定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林洁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因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监管措施与后续要求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林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要求林洁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公告同时指出,林洁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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