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科创中国)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并强调要“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探索多元技术路线、典型应用场景、可行商业模式、市场监管规则”,并作出“创新监管方式”的重要战略部署,深刻揭示了监管改革与培育新动能之间的内在关联。
新质生产力以其颠覆性创新、高度不确定性及广泛渗透性等特征,正深刻重塑产业格局与竞争范式,对现有监管体系构成系统性挑战。促进其加速壮大绝非单纯技术突破或市场自发行为,需要与之适配的监管生态提供坚实保障。因此,必须深化政府监管改革,通过制度创新破除制约创新发展的制度壁垒,系统性降低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的全链条交易成本,并通过创新监管方式寻求有效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新型市场失灵,实现促进发展与有效监管之间的动态平衡,为新质生产力破茧成蝶、引领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深化监管改革与新质生产力加速壮大的内在逻辑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颠覆性技术的产业化,是一个从知识创造到市场价值的漫长、高风险且充满不确定性的过程。传统的、相对静态的监管模式难以适应其动态演进需求,甚至可能构成制度性障碍。深化监管改革,正是为了重塑政府与市场关系,为新质生产力的生成与扩散创造更优制度生态。
首先,监管改革是降低创新链交易成本的关键举措。新质生产力的生成链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研究、概念验证、场景应用、产业化,每个环节都可能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包括合规成本、搜寻成本、谈判成本以及因制度不确定性带来的等待成本。僵化、滞后或模糊的监管规则会显著放大这些成本,延缓创新进程。通过监管改革,推行标准明确、流程优化、预期稳定的监管模式,能够为创新主体提供清晰指引,减少不必要的制度性摩擦,使各类资源要素更顺畅地流向创新活动,实质性地提升创新效率。
其次,监管改革是优化创新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新质生产力的竞争,本质上是创新生态和制度环境的竞争。随着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一个包容审慎、激励相容、管治结合的监管环境,是汇聚全球高端创新要素、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的“软实力”。这要求监管体系不仅要有底线思维,守住安全、质量、伦理的红线,更要具备前瞻视野和包容心态,为未知的技术探索和商业模式创新留足试错空间。推动国内监管与国际经贸规则和标准深度融合,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正是为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让创新活力竞相迸发。
再次,监管改革是应对新型市场失灵的有效工具。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构建在由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互为交织组成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基础上,必然伴生着新型市场失灵。例如,在前沿科技领域,存在因技术路线不明、协同标准缺失导致的“协调失灵”;因信息高度不对称、知识壁垒森严引发的“信息失灵”;关乎国家竞争力和生存权的“产业安全”挑战,以及技术滥用可能带来的“伦理规范”风险。这些新型失灵问题,单靠市场机制难以克服,需要“有为政府”通过创新监管方式,进行精准干预和引导,保障创新活动在健康轨道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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