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2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冀0981民初4541号,案由为股东出资纠纷,法院为泊头市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0月21日,原告彭顺桃败诉,被告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胜诉。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彭顺桃诉称,2019年7月被告邀约其入股,其通过证券账户向被告支付78000元认购6000股,被告出具《出资证明》承诺每年按认购金额10%支付固定收益,但被告未支付任何收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投资收益46800元(暂计至2025年7月25日)、解除投资合同关系并返还投资款78000元、支付法律服务费81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投资入股并非被告邀约,资金未支付给被告,要求支付收益及退还投资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服务费无法律根据,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通过平安证券购买被告股份,成交金额78000元,被告出具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承诺书载明第一大股东邢敦江承诺未完成目标时回购股份并支付利息,但邢敦江未签字,对其无法律约束力;被告虽承诺2021年12月31日前启动科创板或签订IPO合作协议,但未承诺未完成时负有回购及支付利息义务,且被告已于2019年11月与西南证券签订《财务顾问服务框架协议》履行承诺。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达成回购、支付收益的合意,原告诉请支付投资收益理据不足;原告通过证券平台购入股份系投资行为,交易已完成,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于法无据;律师服务费非必要支出且无约定,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彭顺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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