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市监罚〔2025〕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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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21:58:53

(漳)市监罚〔2025〕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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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6年02月11日

  • 处罚种类

    罚款

  • 处罚依据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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