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市监罚〔2025〕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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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6年02月11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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