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贵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指出,为了压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一把手”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同下级党委(党组)、单位党组织(以下统称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和严格自律情况开展的谈话(以下简称监督谈话)。
《办法》明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开展监督谈话,党的基层组织开展监督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强调,党委(党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强化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的教育、管理、监督,督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办法》明确了开展监督谈话应当遵循的原则: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突出重点;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
《办法》规定,监督谈话包括定期谈话和及时谈话。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巡视巡察、纪律审查、审计监督、专项督查、干部考核等情况,制定开展定期谈话的年度计划,明确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地方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党组(党委)在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一届任期内,应当做到对下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定期谈话全覆盖。下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存在信访举报反映其所在党组织管党治党方面的问题较多或者较为突出等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应当及时谈话。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谈话职责;被谈话人在监督谈话中不如实报告情况;被谈话人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甚至顶风违纪;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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